工伤保险条例-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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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的详细内容

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工伤规定如下: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***、劳动安全卫生、保险***等事项,签订集体合同。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。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三条,其中“原工资***待遇”指的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,及相关法律合同上规定的其他***不变。***待遇包括:基本月薪——是对员工基本价值、工作表现及贡献的认同。
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三条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,是指停止工作、治疗工伤期间,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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